[7]赵雪纲、王雅琴:《生命权和生存权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6期。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更是以三个条文对公平竞争作出了系统规定,包括不得以非法获取数据等行为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数据虽然有非竞争性,即市场参与者使用数据并不会妨碍其他市场参与者使用同样的数据,但是它也是一种独占性资源,基于控制的数据处理会很自然地排除对数据的自动获取。
[66]参见[德]塞巴斯蒂安·洛塞等编:《数据交易:法律·政策·工具》,曹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88-89页。第二重构造是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2021年先后颁布并均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和《上海市数据条例》,都没有采用直接对数据进行确权的规定。[39]参见高富平:《数据流通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6期。[85] 我国《数据安全法》则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等重要制度。
[8]即与数据确权相比,解决数据获取和传输的制度需求更为迫切。它们是以平台控制为基础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核心机制。[14]但从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对比来看,行政复议显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目标。
[1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一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于争议行政行为进行依法审查、全面审查。(三)强化行政复议指导功能 行政复议不仅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被申请复议机关纠正错误认识和改进职能工作的过程。作者简介: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47]胡锦光、罗杰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3)不集中和调整行政复议职权,但吸收实务专家、学者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复议机关参考使用。
应松年:《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面临的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5期,第16-22页。(一)作为强效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行政复议 从行政法理分析,行政复议的主渠道定位包含三个层面的内涵:首先,行政复议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程,能够做到案结事了,这是行政复议实现主渠道定位的核心要素。本文认为,《行政复议法》应当通过授权方式,赋予省级政府改革创新行政复议组织、机制和方式的一定权限。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二、行政复议法制若干争议问题分析 修改《行政复议法》的目的在于反思制度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以完善行政复议法制。曹鎏:《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的嬗变与演进》,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9页。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立法者考虑到《行政复议法》修改工作的滞后性,利用《行政诉讼法》修改这一契机先行作出关涉行政复议法制的供给侧改革。[49] 本文认为,行政复议的案件范围和审查范围以及审查强度都要大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广度和深度也超越行政诉讼。
[43]沈福俊:《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之检视》,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108-118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可以参照适用规章,审理行政案件,不包含规范性文件。
[41](2)从制度实践成本来看,也即从法制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看,该制度则存在着成本过高等问题。(2)当下而言,建立完全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的时机或不成熟,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进行调适的重点是,提高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数和专业性,缩减非复议工作的负担,增加在线远程审查方式运用频率,等等,以降低复议机关出庭应诉的复议法制运行成本,提高该项制度的运行效率。
[31]《征求意见稿》即延续这种路径,其第62条提出建立政府主导、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其职能在于根据行政复议机构的提请或者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咨询意见。行政复议职权配置的分散,容易背负官官相护的负面形象,行政复议机关专门性不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数量偏少,大大削弱了行政复议的功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承载着立法者对制度设计的期待,代表了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追求。其二,如何厘清行政复议相关的争议问题,促成一般共识和修法方案的协调达成。无论公民个体还是社会大众,其对行政救济机制最迫切的期待,是他们所追求的公正性得到及时满足,所受到的行政违法不当损害得到基本的补救,而非旷日持久的官司。[28]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从中央到地方设定垂直管理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2)相对集中,仅明确集中部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未被调整复议职权的政府和政府部门仍然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2011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
[37]赵大光、李广宇、龙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中的审查对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8期,第77-81页。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表述,是对行政监督、权利救济的总结,[25]而非是对原立法目的的替换或者基础性改变。
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复议申请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其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增加其理解、认同和接受行政复议结果的程度。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是被申请机关的领导机关或上一层级机关,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有权监督被申请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有权判断和变更争议行政行为的依据、内容。
[21]章剑生:《论作为权利救济制度的行政复议》,载《法学》2021年第5期,第47-59页。其他内容是指:(特殊条件下的)社会公德+当地习惯+社会共识。相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行政诉讼的构造,公益行政复议纠正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的效果理当更为直接。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31]2020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行政复议通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来增强民众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51]张立锋、李俊然:《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及出路》,载《河北学刊》2012年第9期,第156-159页。
[48]还有学者担忧,如果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审查依据方面作出区分,则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决定与行政判决在评价行政行为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出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上的脱节。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完善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保障公共利益。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参与并不能完全实现公共利益的保护,还需要依赖行政机关的执行效果。[12] 一般认为,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高效快捷的优势。(一)关于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体现了法律的核心价值,统领着一部法律的规则结构和具体制度。[1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隶属国务院领导,该法第66条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5]应松年:《把行政复议制度建成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载《光明日报》2017年8月24日,第15版。[14]贺奇兵:《行政复议公信力塑造研究——以行政复议主体制度改革为重心》,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以及行政复议争议问题的讨论,都应当立足于积极能动型监督救济机制的定位,充分实现其主渠道的角色期待和价值追求。(四)依法提供制度试验空间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乃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阶段性总结,但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改革并不以立法或一次法律修改而终结。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不同或许体现了法律修改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观点冲突。[54]中共中央2021年初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